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49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楊芊芊
楊美華
一、債務人楊芊芊、楊美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楊芊芊前就讀明德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楊美華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8,20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楊芊芊自民國110年12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18,83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楊美華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