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債權人 呂金城 債務人鉅豐綠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張育棻人之1債務人 張新鋒 債務人鄭清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零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106年3月30日│835,000元│106年3月30日│0000000│├─┼───────┼──────┼───────┼────┤│2│106年5月30日│835,000元│106年5月31日│0000000│├─┼───────┼──────┼───────┼────┤│3│106年7月30日│835,000元│106年12月26日│0000000│├─┼───────┼──────┼───────┼────┤│4│106年9月30日│835,000元│106年12月26日│0000000│├─┼───────┼──────┼───────┼────┤│5│106年11月30日│835,000元│106年12月26日│0000000│├─┼───────┼──────┼───────┼────┤│6│107年1月30日│835,000元│107年2月26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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