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917號債權人 陳奕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佩耕 、 楊惠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楊惠娥為債務人是否有誤?(依狀附支票所示,發票
人為威德汽車精品百貨行,負責人蔡佩耕,為合夥)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款」或「票款」?(若係以票
款關係請求,則支票上僅有蔡佩耕之背書,無法對債務人楊惠娥請求)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
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