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