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王石坪 被告 林木水
林武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7,50
0元(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1,225㎡×公告現值1,100元/㎡=1,347,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