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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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 盧美香 被告 葉珍妃
葉珍伶 葉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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