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73號聲請人 朱家誼
號3樓相對人 黃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因上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若未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由聲請人暫先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及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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