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80號附民原告 孫建華 附民被告 林玄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