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祐誠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祐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祐誠前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犯罪時間均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為,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前經臺中高分院以113
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不得逾1年之範圍。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定刑各罪犯罪時間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之法益、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復參酌受刑人提出之中低收入戶證明,並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3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業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依前說明,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附表:受刑人蔡祐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妨害秩序宣告刑①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①111年8月23日②111年8月28日111年2月20日112年3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152號、第4980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20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33號、第47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61號112年度上易字第784號112年度訴字第688號判決日112年5月12日112年10月26日113年6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61號112年度上易字第784號112年度訴字第688號確定日112年6月26日112年10月26日113年8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071號⒉113年5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