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子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46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子銘前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6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27.9752公克、驗餘淨重27.9390公克、純質淨重
27.9472公克),經送鑑定給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3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C0000000-Q號毒品成分(純度)鑑定書2紙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618號被告郭子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經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3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附卷可稽。然依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僅就被告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為不起訴處分,未及於被告持有前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自難認被告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業經檢察官偵辦,故上揭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被告另案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之重要證物,自不宜於未經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終結前,遽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逕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上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