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5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傅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