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674號聲請人 曾莒程 (原名 曾育川 )相對人坤城餅模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蕓 如相對人 林中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鈞院以108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97號事件,將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994號裁定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
相對人聲明不服提出異議,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22號裁定異議駁回。相對人聲明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63號裁定抗告駁回,嗣相對人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3號裁定,部分廢棄原裁定,並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更一字第9號裁定,命相對人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