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林郁芳 被告 潘文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2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28號被告潘文新被訴詐欺案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蔡瑞紅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