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47號聲請人 廖詹文玉 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相對人 廖國雄 代理人 廖仁禾 相對人 廖文雄
廖雪枝 廖雪美 廖雪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576,14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當事人預納裁判費用及負擔情形,經核如附表所示,有聲請人所提之判決書、收據影本為憑,並據本院調閱相關案卷確認在案,經核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576,149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映佐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一、第一審部分:
(一)裁判費193,896元+110,704元+3,872元=308,472元,由聲請人預納。
(二)鑑定費用160,000元,由聲請人預納。
二、第二審部分:
(一)聲請人上訴部分:裁判費107,677元,由聲請人預納。
(二)相對人上訴部分:裁判費由相對人預納,無庸論究。
三、第三審部分:裁判費由相對人預納,無庸論究。
四、以上聲請人預納,均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金額合計:308,472元+160,000元+107,677元=576,1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