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94號
原   告 久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虹敏
被   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屏東縣○○市○○○段○○○○○○
○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B、C部分面積合計134.53
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而上開土地之公
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00元,有土地登記
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2,872元
(計算式:2,400×134.53=322,8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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