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段146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6月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豫雙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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