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交簡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撤緩偵字第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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