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239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為共同或連帶給付?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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