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簡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壢簡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吉
HSUPLOENTA
CHUTUENJAIRUNGSAVANGTANAPORN 陳邱駿 朱淼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77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RUNGSAVANGTANAPOR」之記載,均應更正為「RUNGSAVANGTANAPORN」。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被告RUNGSAVANGTANAPORN之姓名記載為「RUNGSAVAN
GTANAPOR」,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刑事刑二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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