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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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230號),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簡
易判決(97年度彰簡字第69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最末應增列「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後應增
列「第38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此漏載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五日內本庭(彰化縣○○鎮○○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