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大安紫金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