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01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告 凱莉 寵物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叁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凱莉寵物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9月28日邀被告洪振隆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兩筆共計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
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款至108年10月27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本金93萬9,74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亦有明文。本件借款人即被告凱莉寵物有限公司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利息、違約金,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洪振隆應負連帶責任,準此,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清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萬0,240元(即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