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07號聲請人 吳尚飛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樺霖文化藝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樺霖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樺霖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欄第五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樺霖文化藝術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第1條、第5條至第17條於民國109年5月20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欄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同日第
4屆第6次董事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同年6月29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06889號函、系爭財團法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欄第5條至15條、第17條(即將原捐助章程第17條條文予以刪除)所示部分,與系爭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前揭函文許可變更在案。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欄第1條所示部分,僅係因應相關法規修正,而明列應準據適用之法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欄第16條所示部分,則為捐助章程修訂日期之記載及重申章程未定事項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旨,核均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節均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