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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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更(四)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266號中華民國84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43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上訴人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上訴本院審理中,於民國97年12月16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乙紙在卷足參,揆諸上揭規定,本院應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行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