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更(一)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2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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