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214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毛中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號0000000000,依提出之同意書MH方案補償條款所示:若於前90天內轉換為低於200型之資費方案、退租或被銷號時,應補償台灣大哥大新台幣4,100元,則請求逾4,100元之依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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