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1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羅政新 即 羅正淳 、 羅名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羅政新於92年12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78,716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116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976元羅政新即羅正淳、羅名邑暨自起息日94年09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30740元羅政新即羅正淳、羅名邑暨自96年02月17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130740元羅政新即羅正淳、羅名邑自民國96年0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