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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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金典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金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金典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民國10
0年2月2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1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朱金典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29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16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於同日確定在案;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31以10
0年度桃簡字第7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0年6月27日確定在案,上揭各罪,經本院於100年8月3日以10
0年度聲字第27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
0年8月17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0年2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4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
1年4月1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25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