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122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泰氣體有限公司、 林廷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對林廷煌請求之依據為何?否則請撤回此部份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