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