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二二七號
聲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申報權利屆滿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二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權利屆滿││號││││(新台幣)││日期│├─┼─────────┼─────────┼───────────┼────────┼────────┼──────┤│1│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 忠孝東 │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貳萬玖仟玖佰玖拾│BR一八二九八0│九十一年十二│││公司│路分行││肆元│三│月二十四日│├─┼─────────┼─────────┼───────────┼────────┼────────┼──────┤│2│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貳萬玖仟玖佰玖拾│BR一八二九八0│九十一年十一│││公司│路分行││肆元│二│月二十四日│├─┼─────────┼─────────┼───────────┼────────┼────────┼──────┤│3│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貳萬玖仟玖佰玖拾│BR一八二九八0│九十一年十月│││公司│路分行││肆元│一│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