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王禮聲 訴訟代理人 王家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漢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11年度司暫調字第853號】,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