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 劉俊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