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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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4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以上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完整被告姓名、住址、戶籍謄本、遺產明細,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曉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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