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8號聲請人 黃典隆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5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本院所為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就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不爭執,則相對人就本案之勝訴要件已備,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判決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明顯違背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80條規定,爰依法請求本院應補充裁定命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負擔預納起訴費用之責任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是以,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最高法院64年度台聲字第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裁定,係以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限期補正,而逾期不補正,其起訴不合法為由,駁回其起訴,並命其負擔訴訟費用,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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