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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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92號聲請人臺南市東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政龍 非訟代理人 蔡相如 相對人 蘇吳玉
蘇明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末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詳。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蘇土甥蘇峯德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權利
範圍:2分之1),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9年4月23日起至109年4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因未能依約清償所負債務,遭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並多次聲請強制執行,惟尚有87,86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又第三人已於99年8月3日死亡,相對人蘇明吉為第三人之繼承人,並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中原屬第三人所有部分,於同月24日辦畢繼承登記,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相對人蘇明吉行使抵押權。
㈡相對人蘇明吉以原屬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
:2分之1),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7月3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蘇明吉於89年10月11日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用290,000元,借款期間自89年10月11日起至96年10月1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蘇明吉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5,395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原屬相對人蘇明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於97年8月25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蘇吳玉,惟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
㈢聲請人因尚有上開二筆借款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不動產抵押契約、本院94年度執字第19235號債權憑證、91年度促字第52739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借據、現借各筆餘額查詢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39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383│林│6683.00│全部│├──┴───┴────┴────┴──┴─┴────┴──┤│蘇吳玉、蘇明吉權利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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