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2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尚有共同正犯 楊子毅 在逃,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為多次恐嚇取財犯行,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恐嚇取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9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96年5月11日羈押在案,聲請人之寡母音聲請人身陷囹圄,無法工作,家中房屋亦係承租,聲請人身為獨子,係家中經濟來源,寡母無人照顧,如聲請人再無法獲釋,寡母之生命必將不保,然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具保亦非易事,為此狀請鈞院得令聲請人出外照料寡母。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被告為多次恐嚇取財犯行,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恐嚇取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人聲請之原因,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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