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3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徐家筠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徐家筠因反訴被告即原告 周逢時 起訴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具狀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周逢時給付新臺幣(下同)2,045,828元暨其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