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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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11號原告 李怡鴛 被告 江明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就被告被訴對原告涉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屬無據,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錢衍蓁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