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麗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麗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麗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108年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①本院
107年度審簡字第20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5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③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4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81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4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⑤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4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848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8年2月1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085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同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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