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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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76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甲○○之住所為大陸湖南省,其餘均未記載,顯屬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顯然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順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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