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暨受刑賴志暐人具保人涂炳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暨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炳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