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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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3月15日,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2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57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智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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