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上易字第五二0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陸弟律師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