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十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廿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廿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十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廿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廿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