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鴻寶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偉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涂文政合庫銀行林內分行│104年12月15日│47,800元│SK0344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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