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商標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原告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法定代理人T.G.J.BEHEAN原告 力霸克 國際公司法定代理人T.G.J.BEHEAN原告 德商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理人FranzKoch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朝 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 為複代理人 李穎甄
劉禮綺 被告 羅苡榛 (原名 羅淑鈴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2年度智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辯以:坦承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智易字第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