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 詹金信 被告 林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1243建號之登記應有持分310分之210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8,899元【計算式:(面積1,081㎡×公告土地現值72,403元/㎡×登記權利範圍1220/100
000×210/310)+(建物現值829,700元×210/310)=1,208,8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00,000元,茲以原告先位、備位聲明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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