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國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抗字第25號抗告人 魏高明
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3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38號裁定而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1、同年月4日、同年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8頁)。抗告人迄未補繳,亦有裁判費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4至16頁)。依上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李國增法官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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