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46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分別於105年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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